无锡市东湖塘中学教师礼仪规范

 1、参加升旗仪式时,自觉按照仪式要求做到安静、严肃、规范,保持立正姿势,行注目礼。
2、自觉使用礼貌用语和体态语言,做到谈吐文雅。同事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待人礼貌热情。师生见面,互相问候。
3、衣着整洁,自然得体。发型、化妆、饰品端庄大方,不穿戴容易分散学生课堂注意力的服饰。行为举止大方得体。
4、不在校园内抽游烟、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自觉打扫卫生,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安静。
5、准时进入教室,主动问候;按时下课,礼貌告别。教学过程中,和蔼可亲,使用文明用语,耐心倾听学生的发言,手势得体。
6、教态得体稳重自然,精神饱满。讲课用普通话,注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7、对待学生平等民主,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做到不挖苦、不辱骂、不嘲笑、不讽刺,做到既严格要求,又热情关心。
8、积极参加教师例会、集会、听评课等活动,且准时到场,不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随意离场,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
9、接待或拜访学生家长时,做到热情有礼、谦逊耐心。
10、顾全大局,说话、做事以学校集体利益为重。
 
 31无锡市东湖塘中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思想品德优秀和业务素质高强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师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特制订东湖塘中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二条  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 
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 
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 
4、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5、认为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6、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7、认为在教学成绩和师德品行上未获得公正评价的;
8、完成规定的工作后未获得相应报酬的;
9、学校各项工作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受侵犯的;
10、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11、其他。
第三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各处室正职主任、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女工委代表等组成,成员一般8——10名。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  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十天内向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10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讨论、审核申诉人的申诉后,认为其申诉理由成立的,应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管申诉理由成立不成立,当出具书面通知时,应加盖学校公章。
第七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核实,做好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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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11-22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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