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在职教师取得教育硕士学位

各直属学校,开发区、商务区、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校:

    为进一步提高在职教师参加教育硕士学习的积极性,切实提升教师队伍学历层次,经与区财政局协商同意,现就做好在职教师参加教育硕士学习并取得相应学位人员的经费报销问题通知如下:

    1、经所在学校同意、与学校签订相应学习协议并经区教育局鉴证的参加在职教师教育硕士学位函授学习的人员,其入学考试及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毕业后凭学位证书可提出报销申请。

    2、凡2009年8月31日前参加学习(以毕业证书记载日期为准),并取得教育硕士学位的人员,其培养费由区教育局、学校和教师本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入学考试报名费、考前辅导费、住宿费,正式录取者由学校承担;未录取者,由教师个人和学校各承担50%。

    3、凡2009年9月1日后参加学习(以毕业证书记载日期为准),并取得教育硕士学位的人员,其培养费(学费)由学校和教师本人各承担二分之一,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4、上述相关费用只可报销一次。各校应根据自身财力实际,妥善安排好在职教师参加教育硕士学习。

    5、未经学校同意或未经教育局鉴证的人员和虽经学校同意和教育局鉴证但未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的人员含考前所发生的费用)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6、经教育局批准参加在职人员脱产学习并取得教育硕士学位的人员,其报销办法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7、从2012年9月1日起,在职教师报考教育硕士的学校原则上应为师范类院校,报考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校级领导方可报考教育管理专业。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请各校(园)根据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教育硕士相关费用报销工作,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需办理报销手续的,请于6月25日前将学习协议、个人报销申请和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由学校统一交我局组织人事科409办公室。

                                            联系人:组织人事科 张铭;电话:88700983。

 

 

                                       锡山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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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2-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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